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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10大政府采购高频问题解答

  答:不可以。资格审核检查环节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作此规定,系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而采购人更熟悉项目本身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应把资格审核检查事项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能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对外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检查。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不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6号文最大的一个变化是,在货物项目采购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就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不像以前,供应商是中小企业,货物的制造商也得是中小企业,即由“双小”变成了“单小”。

  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但很多人忽略了,第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资格条件必须是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像建筑业企业资质、行业行政许可证书等,这些都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所以是必须要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呢?对于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业绩并不能算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所以,业绩较多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资格条件,依然是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常态。当然,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业绩可当作资格条件,但很少见。

  5.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怎么样来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该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的真实的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6.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2021年8月,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中再次强调: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另外的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产金额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自筹资金”“自有资金”“预算外资金”这些概念从十多年前就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了。当然,个别地区的确存在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现象。财政部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下一步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8.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可以把第一轮报价当做最后报价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能够准确的通过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因此,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可视为供应商退出谈判,不能把第一轮报价当做最后报价。

  答:必须公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

  答:2021年下半年开始,服务采购“一次招标,三年延续”话题的关注度明显高了起来。其背景是,在疫情的影响下,各级财政吃紧,而一招三年这种涉及续签合同的采购项目,就变得极为敏感。

  一般来说,可以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也能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但更多的后者。采购文件这样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这既能大大的提升效率,又可以与预算的年度编报特点相适应,还可以给采购人获得高质量服务提供保障。在真实的操作中,不少采购文件还这样约定:一年合同期满但采购人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则经采购人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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