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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普遍的问题解答
- 发布时间:2024-10-05 00:33:46
- 作者:天博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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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统一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对于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答:《评价办法》采用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优化评价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效率和质量。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少数的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出售的收益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做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学技术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答:如果评价分值低于60分,但符合《评价办法》第六条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答: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按照自愿原则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具体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答: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答:《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住所、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等发生变更,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答: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
答:主要是采用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随机抽查企业,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
答: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无法上传该表的上传企业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或其他财务软件导出的研发项目辅助账汇总表)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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