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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析——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与贾永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2年,乾亿装备公司向工商银行长兴岛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申请借款3.5亿元。为获取该笔借款,乾亿装备公司以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同时,贾永德、乾亿重工公司等作为乾亿装备公司的股东,签署了《股东承诺书》,其中明确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乾亿装备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随后,工行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乾亿装备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费用,并要求贾永德、乾亿重工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股东承诺书》虽从形式上看似以乾亿装备公司名义出具,但其中第七条明确全体股东(包含乾亿重工公司)承诺对本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从性质上看,该承诺既不属于企业内部简单的决议事项,也并非债务人自身为自己债务提供保证的不合理情形,而是股东对外作出的担保承诺。乾亿重工公司作为乾亿装备公司的股东,在承诺书上盖章的行为,表明其具有对外做担保的意思表示。

  乾亿重工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贾永德持股票比例高达70%,依据《大连乾亿重工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的规定,贾永德在《股东承诺书》上的签字行为,可视为乾亿重工公司作出了有效的对外担保决议,该行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虽然《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 “信用+抵押”,但这仅针对该借款合同本身,并不能排除其他主体,如债务人股东,自行单方作出的担保承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即使不存在独立的保证合同,只要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且债权人接受并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即可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乾亿重工公司需对乾亿装备公司的债务在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贾永德分别以乾亿装备公司股东及自然人身份签署了《股东承诺书》、《担保证明》、《担保承诺》等担保文件,这些担保文件构成了有效的保证关系,并不受是否另行签订独立保证合同的影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股东承诺书》《担保证明》《担保承诺》中贾永德签名的真实性认定至关重要。贾永德在一审中对这些签名的真实性虽提出过异议,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且其异议理由多集中在并非本人真实意愿、仅为担保意向并未最终履行等方面,本质上属于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抗辩,反而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构成了对本人签字真实性的自认。

  二审阶段,贾永德试图推翻一审中的自认,对签名真实性予以否定,并申请对《担保承诺》进行笔迹鉴定。然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贾永德推翻一审自认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对其申请笔迹鉴定的请求,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1条规定予以驳回。

  因此,贾永德应对乾亿装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乾亿重工公司通过《股东承诺书》直接承诺对乾亿装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担保方式突破了正常的情况下公司为他人担保需经过严格内部决议程序的限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结合了乾亿装备公司以及乾亿重工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股权的人身份)与具体的交易背景,综合判断认定法人股东的担保意思成立,体现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担保行为的特殊考量。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保证关系的成立并不一定需要单独签订保证合同。只要第三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担保承诺,且债权人接受该承诺并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即可成立。这一规定在本案中得到了充足表现,降低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同时也强调了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承诺时的审慎义务。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一审中作出的自认行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二审中若要对一审自认进行反悔,必须要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贾永德未能提供新的有力证据来支持其推翻一审自认的主张,因此其相关主张被法院驳回,这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自认规则的严格遵循。

  对于企业股东或高管而言,在签署各类文件时一定要保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因为单方作出的承诺可能会直接引发自身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涉及担保等重大事项时,更需谨慎权衡利弊,充分了解有关规定法律后果。

  债权人在接受单方担保承诺时,应当明确担保主体的身份和责任范围,并妥善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原件。这样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有很大成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对担保主体的认定存在争议而带来的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的看出,法院在处理这一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同时,对于债务人试图随意对担保承诺进行“反言”的行为,法院会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进行审核检查,严格限制债务人的此类行为,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