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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清晰为八类:一是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二是罢工留薪期限承认;三是辅佐用具装备承认;四是旧伤复发承认;五是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判定;六是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七是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损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八是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动能力判定事项。
答复:依据《山东省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员工产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企业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则付出新产生的费用。
企业未准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付出。补缴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则付出。
《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新产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前产生工伤的员工,在参与工伤保险后新产生的费用。其间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费用,按不一样的状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付出参保后新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恢复费、住院膳食补助费、统筹区域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辅佐用具装备费、日子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伤残补贴,以及参保后免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逝世的,付出参保后新产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